千亿体育登录入口

news center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解读:打造黄金水道

发布时间:2013-03-14 10:24 浏览量:0
 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小、成本低等比较优势,在当今高油价常态化时代,湖北水运发展优势和潜力明显。

  12月3日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式通过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以期依托长江打造黄金水道,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航道:构建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

  【现状】长江、汉江途经湖北省,河道、湖泊密布,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超过10000公里。2838公里的长江航运干线,湖北段834.2公里,所占干线航道最长。作为长江最大支流的汉江,通航里程1313公里,湖北省境内858公里,可全年通航。然而,坐拥丰富的航道资源,湖北省航道建设却不无隐忧,重电轻航、桥梁碍航,采砂破坏航道的案例并不鲜见。以汉江为例,由于航道长期缺乏治理,通航标准很低,千吨级货船仅能上溯33公里。“航道通畅是水运发展的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说。

  条例为此规定,省政府要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为防止水利枢纽运行中“只重发电、忽视通航”,减少枯水季节因大坝减少下泄流量而造成大量船舶搁浅、被迫减载,条例要求,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要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的,须提前48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要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条例明确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要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同时,条例还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禁止的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破坏通航条件的,可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王亚平认为,这些规定,都是要避免“建一座枢纽、架一座桥梁、毁一条航道”的现象发生。

  港口:以港兴城,港城互动

  【现状】长江航运是我国内河航运的摇篮。目前,沿江经济带85%的铁矿石、83%的电煤和87%的外贸物资依靠长江航运,2011年,长江干线的货运量突破16.6亿吨,居世界第一,是美国密西西比河的3倍、欧洲莱茵河的5倍。长江港口星罗密布,长江干线25个重要港口中,有9个在湖北。但非法占用、破坏港口岸线资源,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等现象,在某些地方比较突出。

  条例明确了湖北省港口发展的目标和重要港口、主要港口的定位:“建设武汉新港成为集现代航运物流、综合保税服务、临港产业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枢纽港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核心港。建设宜昌港成为以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滚装运输和旅游客运为主,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的三峡枢纽港。建设荆州港、黄石港、襄阳港成为区域性枢纽港。”

  条例还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两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加岸线使用权。”

  王亚平说,当前,港口的发展已从单一港口发展到港口经济,要按照现代化港口的标准谋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港口与产业园区的联动,以港兴城,港城互动。同时,在港区建设改造中,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真正实现一个港口兴起一座城市,一个港区带动一片产业、富裕一方百姓。

  水路运输:多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

  【现状】2011年,湖北省港口货物吞吐量2.1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86.2万标箱,滚装汽车54.4万辆,分别比上年增长15.3%、11.2%和9.3%。但横向对比:2011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7.3亿吨,集装箱吞吐量3173万标箱;江苏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1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1418万标箱,苏州港、南京港等7个港口进入亿吨大港行列。可以看出,湖北省水路运输与水运发达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王亚平认为,水路运输的发展,离不开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应鼓励铁路、公路入港,完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多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集疏运体系。

  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条例还要求,出台优惠政策,加快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即“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臬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同时,“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上安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现状】2011年6月6日,一艘万吨级船队撞上武汉长江大桥7号桥墩,统计显示,自1957年建成通车以来,武汉长江大桥已遭受70余次撞击。社会各界在感叹“这桥真扎实”的同时,也为屡屡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捏了一把汗。而因渡船倾覆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也在报端并不鲜见。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关键一环。”王亚平介绍,条例突出了对运送学生的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水上枢纽工程区域的安全管理,以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条例明确要求“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学生应当穿着救生衣。”“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

  为保证这一要求落到实处,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而为强化水利枢纽工程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和内河通航标准、技术规范,在水上枢纽工程大坝上下游一定范围划定禁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