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港口建设费徵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将于10月1日起将港口建设费徵收主体由原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总体费率下调20%,同时扩大免征范围.
新华社周五报导引述该办法称,港口建设费徵收费率标准由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人民币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
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减半徵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徵收港口建设费.
根绝该办法,调整後的港口建设费免征范围将扩大,具体包括:中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邮件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等.
报导并称,烟台辖区港口建设费徵收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十一"起,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